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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8********08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正月初九),被告人程某某因发现妻子苏某某与王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看见王某丙车辆从张保组经过时就将王某丙车辆拦停。王某丙下车后,被告人程某某打了王某丙一巴掌、踢了一脚,并要求王某丙当晚去其家里解决与苏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事。当晚11时许,王某丙与妻子王某乙到被告人程某某家。被告人程某某质问王某丙是否与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丙只承认与苏某某有电话往来。被告人程某某见王某丙否认,便朝王某丙头部打了几拳,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弯刀欲砍王某丙,被王某乙和苏某某拦下。被告人程某某威胁要杀死王某丙全家,又从厨房拿出一根柴火棒朝王某丙头部打了一下,致王某丙头部受伤,后被送至东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王某丙住院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打电话给王某丙,再次提出要解决事情,如果不解决好就将王某丙家除了王某乙之外的人全部杀死。王某丙问被告人程某某要如何解决事情?程某某提出要给其十万元钱,王某丙说没那么多钱。程某某便打电话给王某乙,王某乙告知程某某要等王某丙回家。王某丙出院回家后,被告人程某某联系王某乙要十万元钱,王某乙因害怕家人受到伤害,答应给钱但称拿不出十万元钱,后经协商,最终答应给四万元钱将事情了结。

2020年2月10日晚10时许,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及王某甲儿子四人来到被告人程某某家,王某乙将钱给了程某某,并当场写了字条:程某某拿到四万元钱后,王某丙与程某某老婆苏某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就此了结。王某丙一家人离开后,程某某清点现金发现只有38700元,便打电话给王某乙说少了1300元,王某乙让程某某第二天过去拿。后过了几天被告人程某某将剩下1300元钱拿走。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发现其老婆苏某某仍与王某丙联系后与苏某某发生争吵,苏某某提出要与程某某离婚,被告人程某某一气之下于2020年6月5日凌晨,带上自家的柴刀骑摩托车来到王某丙家,将王某丙的一辆五菱荣光小卡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王某甲两辆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后视镜砸碎。2020年6月29日三辆被损汽车经过东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1887元。

2020年6月16日,因被告人程某某家属积极退赔4万元钱,并将被损车辆已全部修好,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住院病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甲、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至县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6.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7.木塔乡利安圆通快递店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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