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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安分局辅警,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区第**排第**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自2018年以来,利用其**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的身份,假借执法名义,以辖区内多名管理对象的服装厂存在消防安全问题需停业整顿为由相要挟,多次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000余元。

1.2018年,被告人程某某以王某某经营的“**制衣坊”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如不缴纳罚款将有可能被停业整顿为由,敲诈勒索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8年,被告人程某某以胡某某经营的“**服饰”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如不缴纳罚款将有可能被停业整顿为由,敲诈勒索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底至2019年,被告人程某某以吴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如不缴纳罚款将有可能被停业整顿为由,敲诈勒索吴某某三次,共计现金人民币600元。

4.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以李某甲经营的“**服装厂”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如不缴纳罚款将有可能被停业整顿为由,敲诈勒索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微信转账)。

5.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再次以李某甲经营的“**服装厂”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如不缴纳罚款将有可能被停业整顿为由,敲诈勒索李某甲2000元未果。次日8时许程某某再次来到优齐服装厂内,以同样理由向李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500元也未果。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4月14 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程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一起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屯溪区**区第**排第**栋。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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