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程某某以公开其与温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等威胁、恐吓温某某,强行索要被害人温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同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温某某受到威胁后到博白县绿珠大道**大酒店把现金人民币50000元交给被告人程某某,后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琳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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