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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78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58********,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92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拘留,同年92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1812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多伦县大北沟镇白音坤兑村2组村间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超越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后厢内乘坐智某某)时与该车相撞后,任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智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于2019825日死亡。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智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多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被告人驾驶信息及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程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峥

2019123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居住多伦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会评估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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