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号,现居住地:同上,村民。2019年11月29日因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报废车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7500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7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款、《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洒水车陕A**号(中型自卸货车,套牌,原车牌为陕D**号)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沣泾大道王村段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正平大街与沣泾大道交叉路口南侧300米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未减速让行,将沿沣泾大道辅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撞倒,致崔某某死亡。被告人程某某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经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转弯时未减速让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程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罪行,并已对被害人近亲属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宇峰
代 检 察员:韩和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单行材料共8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照片3张、2019年11月电话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一份、社区评估表已邮寄**新城党委政法工作部;
3、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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