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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市,住天津市******小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7年4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大众”牌京QF9B21号轿车,与横穿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于2018年11月19日在家中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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