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01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州市**县,住新疆**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新P*****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恰县X415线34公里+6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罗某某驾驶的新P*****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乌恰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被告人程某某血样3毫升交由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 /100ml,系醉酒驾驶,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积极配合民警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的陈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乌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加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树敏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新疆**市**小区**号楼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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