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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国家机关证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6451,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工人,住山西省长治市**区**镇**村。2019年9月1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网络以20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2019年8月28日16时30分许,程某某驾驶晋D*****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从长治市**区**村到襄垣县**旅游,沿襄垣县长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黄庄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襄垣县公安局综合系统查询:程某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材料、驾驶证查询材料等书证;证人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国华

检察官助理 魏栋鸟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共计七十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假驾驶证一本、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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