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7〕1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5********,汉族,大学文化,冠县**局**镇中学报账员,住冠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于2017年7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冠县**局**镇中学报账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于2015年12月29日挪用冠县**镇中学学生伙食费21.7万元,用于购买工商银行推出的“e灵通净值型个人无固定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2016年1月6日赎回后将74.17元营利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7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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