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06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单元***号,2020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给程某某转账210元后,程某某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坊*号楼**号居住的贩毒人员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00元价格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2克),后在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路地铁站口将毒品贩卖给徐某某。

2.2020年5月7日,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给程某某转账210元后,程某某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坊*号楼**号居住的贩毒人员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00元价格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2克),后在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路地铁站口将毒品贩卖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于某某等证言;

3.辨认、提取等笔录;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媚

检察官助理:齐小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