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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33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临沭县**镇**村民陈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临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陈某乙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初,陈某乙找到程某某,让其帮他在村里拉部分存款,并承诺年利率6厘,存款一年到期,一万元钱给储户600元利息,给其500元好处费。2016年3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头宣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为临沭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26人存款99.996万元,除兑付5800元外,其余99.416万元均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临沭县**互助合作社股金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璐

检察官助理:殷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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