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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捕前住安图县****小区,工作单位吉林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总经理,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设立、经营吉林省**信息咨询公司安图分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吉林**公司名义在安图县县域内组织多人以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的形式公开宣传、销售“年年利、月月享、双季赢”等理财产品,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投资群众签订理财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经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48400元,涉及集资参与者72人。截止案发,尚有未兑付存款共计人民币5825745.34元。

被告人程某某系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集资参与人郝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72人陈述;

(三)证人宋某甲、高某某、宋某乙、管某某、田某某证言;

(四)鉴定意见:吉汇通会延审字(2019)第504号;

(五)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吉林省**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决定书、公司登记档案及企业法人、股东信息、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组织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予以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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