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201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门县**镇**社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8年8月3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8日被石门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石门县烟草专卖局以石烟处[2019]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了程某某从事烟草专卖的资格。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在被石门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烟草专卖资格、未取得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以其在石门县**镇**社区经营的“**购物超市”为依托,从**镇周边烟酒零售店大量低价收购各类卷烟,之后转手销售,每条赚取1至10元不等差价。2020年1月10日,石门县烟草专卖局在该“**购物超市”现场查获程某某非法收购的卷烟932条,经鉴定价值为16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60****;
2.本案卷宗、证据5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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