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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滥伐林木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荣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程某某找到威远县**镇**村冯某某、黄某某等村民协商购买树木,并约定以180元/吨或30元/株的价格交易。2019年10月份期间,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邹某某、杨某某等,先后采伐威远县**镇**村**组冯某某户林地巨桉15株,**村**组吴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户林地杉树54株,**村**组黄某某户林地巨桉64株,并将采伐树木运送至荣县**镇一木材加工厂销售。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共计36.79454立方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005****。

2.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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