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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家住东至县**镇**村村**街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官港镇杨村村村民王某某失火烧毁了同组村民郑某某户“施家坞”和黄某某户“施坞老林”山场的杉树。2018年4月,经官港镇夏联村村民汪某某介绍,被告人程某某以1400元承判了该火烧杉树,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进行砍伐。2019年7月10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火烧杉树林木蓄积为21.617立方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接通知后,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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