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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滥伐林木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对长兴县**镇**村**山其承包山上的杉树进行采伐,并将杉木出售获利。经鉴定,采伐面积为3335平方米,采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31立方米。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林权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书;

7.现场照片、搜查照片、扣押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82****;

2.移送侦查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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