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程**,男,1983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程庄村乔集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8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和被害人程**均系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程庄村乔集村村民,双方有亲属关系,因为宅基地地界争议有矛盾。2019年1月28日16时许,因程**到有争议的地界,将程**栽放的瓦片摔烂一事,程**和程**及其亲属发生争吵和撕打,被在场群众拉开。后程**、程**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和撕打,程**用瓦片将程**后脑砸伤。经法医鉴定:程**右枕部损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拌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苗*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程**的陈述;5、被告人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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