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农民,现住***镇**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末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捡烧柴为由,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多次进入湾沟林业局***经营所施业区9林班15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落叶松22株,用爬犁拖回家,劈成木柈存放在仓房内。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设计队鉴定,被盗伐的22株落叶松树木为枯立木,立木蓄积为2.39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手锯1把;
(2)绳子2根;
(3)树木柈子3.49立方米;
2.书证
(1)被告人程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被告人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湾沟林业局***经营所出具的木材收条;
3.证人证言
证人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林业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4号;
6.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林木数量已达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陈维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靖宇县***镇**村;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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