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乡**村**区**号。2008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郝某某位于霍州市**办**村的家中,其在郝某某家中小卖店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及价值2556元的香烟。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霍州市**镇**村的家中,其在中窑内盗窃现金500元及银绳一根、银锁一个、银脚绳两根、银手绳两根,共计价值1500余元。
3.2020年5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霍州市**镇**村的家中,其在东窑内盗窃价值1000余元的金猴吊坠一个及价值300余元的银镯一副,随后爬梯子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霍州市北环路夜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领条;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郝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