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7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1********,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期间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于2013年5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同一事实于2020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区**栋附近的电动车充电桩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遗忘在电动车上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该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程某某于同日17时许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二区菜市场附近被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陈瑶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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