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2015年4月27日,因盗窃被阳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6年3月17日,因盗窃被阳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18年4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行至台前县侯庙镇孟庄村碧霞庙内,撬开门锁,打碎功德箱玻璃,将2100元现金盗走。
事实二:2019年春季某天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台前县侯庙镇**超市,进入屋内在柜台抽屉内盗窃现金960元,在烟柜上盗窃2条红旗渠、1条帝豪烟、1条玉溪烟。经鉴定,四条香烟价值共计440元。
事实三:2019年秋某天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台前县侯庙镇南街**花圈门市,撬开屋门,在门内东侧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800余元。
事实四:2019年秋某天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阳谷县金斗营镇子路堤中村宋某某家门口,将一辆电动自行车架子盗走。次日夜晚采取相同方式盗走第二辆电动自行车架子。
事实五:2019年9月7日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范县高码头乡陈丁庄村西关帝庙,撬开门锁,将功德箱内300多元现金盗走。
事实六:2020年1月19日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台前县侯庙镇孙口村南张某某家**副食超市,撬开屋门,将柜台抽屉里的1100元现金盗走。
事实七:2020年5月份某天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阳谷县李台镇杨某某家南街羊汤店门口,将一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事实八:2020年5月25日左右某天夜里,被告人程某某行至范县高码头乡陈丁庄村东七神堂,撬开功德箱门锁,将70多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你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2.证据与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一份;
7.《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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