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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村信用社大门外的摩托车盗走,后程某某、韩某某将被盗摩托车在团结乡薛某某摩托车商店换了一台蓝色的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窃钻豹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8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摩托车修理部”门前的摩托车盗走。韩某某、程某某、赵某某将此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某,赃款500元被程某某等三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窃正林牌白色花纹250型越野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8年5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饭店门口的“钱江-8”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存放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韩某某工作的地方。经鉴定,被盗窃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18年5月15日夜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自家门口的豪爵HJ125K摩托车盗走,被盗窃车辆归程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窃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为80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11800元。

    经侦查,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乙、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林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韩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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