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先后窜至淮南市、蚌埠市,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多次盗窃车内物品。
经查,2020年4月5日凌晨,在淮南市****路**附近,被告人程某某拉开一辆车车门盗窃8包**香烟;2020年4月7日凌晨,在淮南市**路**会馆旁院内,被告人程某某拉开一辆车车门盗窃现金二十多个1元钱硬币、一整条(10包)***香烟、一包***香烟、一包***香烟;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蚌埠市***酒店附近拉开四辆车车门盗窃现金464.5元、***香烟一包、手电筒一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盗窃的部分赃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被部分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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