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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程秋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程秋雨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月26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4年4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12月12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秋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秋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秋雨来到徽州区**镇**鞋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020年10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秋雨来到徽州区**镇**道**号蒋某某手机店实施盗窃,将手机店收银台抽屉内283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程秋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于2020年11月9日退出赃款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秋雨的供述和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勘查现场笔录和辨认笔录;

5.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秋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秋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8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秋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秋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秋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文洪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秋雨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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