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7********,汉族,小学毕业,住址:河南省伊川县某某乡某某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漯河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1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步行到宝丰县某某路某某馆,趁饭店前台无人之机到收银台处翻找钱物,未盗得财物后离开,后步行到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路东某某酒馆,打开门锁后进入店内,将放在收银台的黑色钱包内的1900余元盗走。后被告人程某某在宝丰县某某路某某桥北附近被某某馆老板王某某追上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党员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龙丹
杨 磊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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