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山西省阳曲县侯村乡***村**街**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阳曲县县城麦寻女装店,趁被害人刘**不备,将被害人刘**裤兜内VIVO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程某喜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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