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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租房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7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借住在秀荣御苑小区6号楼4单元1802户马某甲家中。当晚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戴口罩,穿黑色夹克上衣(后背有TRENDIANO字样),从马某甲家中出来乘坐电梯至秀荣御苑小区地下停车场,程某某使用提前准备的开锁工具先后撬开晋A****W、晋A****0、晋A****V大众系列车的车门,在被害人宁某某的晋A036FW车内盗走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吸毒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牛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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