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住广东省四会市**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档口盗窃了黄某某放在档口摆卖的翡翠戒指一枚、紫罗兰戒面一件。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紫罗兰戒面价格为2800元,翡翠戒指价格为1700元;在四会市**街道**档口盗窃了徐某某放在档口摆卖的翡翠花件一件。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翡翠花件价格为1700元。现翡翠戒指、紫罗兰戒面、翡翠花件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明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两册、光盘四张;散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两份,被告人对其所盗窃的玉器及对盗窃过程监控截图的指认材料,发还清单两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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