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本市长洲区**村**组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返回自己的住处时,在本市长洲区**村*组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店旁边,将电动车储物桶内的一台黑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83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罗松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