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和朋友黄某甲、黄某乙等一行六人驾驶豫R*****商务面包车从河南省内乡县前往淅川县马蹬镇石桥码头游玩,在乘船游玩后,程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前往石桥码头唐老鸭度假村附近河边看钓鱼,因正直中午钓鱼台无人,程某某遂将段某某留在钓鱼台的渔具包拿走并坐车离开淅川县,渔具包内有三根鱼竿等钓鱼工具。
经鉴定,三根鱼竿价值3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价格认定结论书;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4.黄某甲、黄某乙等证人证言;5.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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