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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安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桂林米粉店门口,将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蓝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2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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