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现代一品**号楼**单元**室,2016年曾因盗窃罪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阳光广场西侧小区内使用螺丝刀将左某某的出租车车窗别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00元左右。
2020年3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阳光家园**号楼附近,使用螺丝刀将方某某的出租车车窗别开,进入车内盗窃,盗窃现金80元左右。
2020年3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十三中南侧基督教堂南窗户使用螺丝刀将窗户别开,进入基督教堂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物品。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三中北侧教师楼内丰华园社区门前,使用螺丝刀将马某某的出租车车窗别开,进入车内盗窃但未盗窃到物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榆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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