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小区**号,现住惠安县**镇**村**。2018年11月2日因盗窃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镇**巷**公司边旧办公楼,用剪刀剪断楼梯墙壁上、五楼天台的电线,将电线外皮剥落后盗走电线内的铜芯(无法鉴定),当天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在**镇**超市边路边收破烂的人,获利人民币50元。
2、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镇**巷**公司边旧办公楼,用钳子剪断楼梯墙壁上、五楼天台的电线,后将外皮剥落盗走电线内的铜芯(无法鉴定),当天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在**镇**超市边路边收破烂的人,获利人民币176元。
3、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镇**巷**公司边旧办公楼,用钳子剪断楼梯墙壁上、五楼天台的电线,后将外皮剥落盗走电线内的铜芯(无法鉴定),当天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在**镇**超市边路边收破烂的人,获利人民币176元。
4、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镇**巷**公司边旧办公楼,用钳子剪断约有1.5米长的电缆线,后将外皮剥落盗走电缆线内的铜芯(无法鉴定),当天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在**镇**超市边路边收破烂的人,获利人民币176元。
5、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镇**巷**公司边旧办公楼,用钳子剪断楼梯墙壁上、五楼天台的电线,后将外皮剥落盗走电线内的铜芯(无法鉴定),当天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在**镇**超市边路边收破烂的人,获利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程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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