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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小学肄业,务工,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先后两次窜至中牟县**镇**村,趁被害人曹某某不备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院子内,盗取被害人曹某某晾晒在院子内的女士内衣。现被盗的女士内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2月份期间,在中牟县**镇**村,被告人程某某趁齐某某不备之机,先后两次翻墙进入被害人齐某某家院子内,盗取被害人齐某某晾晒在院子内的女士内衣。现被盗的女士内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之机,多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院子内,盗取被害人刘某甲晾晒在院子内的女士内衣。2020年2月29日1时许, 被告人程某某再次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欲盗窃女士内衣时,被被害人刘某甲及家人当发现并报警。现被盗的女士内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曹某某、齐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月八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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