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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中亚酒店,盗窃宾馆保洁员总卡后进入8503号房间,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房间桌上饰品盒内一条金项链盗走。被盗金项链于2019年9月22日购买,购买时价格4633元。2020年11月10日,被害人孙正军对程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平

检察官助理 王文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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