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在京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场**侧集市一摊位前,趁关某某(男,62岁)不备,将关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中的1部“荣耀”牌PLay4T型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荣耀”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 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 王睿哲
2021年1月13 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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