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2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天街公寓**栋**室与被害人陈某某共同居住期间,其在陈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陈某某手机在陈的支付宝招联金融贷款,等放款到陈的支付宝账户后,其将资金转走,并将转账记录删除。经查,共计程某某转走人民币74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借款信息截图及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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