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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适用)

哈南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队*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天翔旅店与其朋友齐某某一同住宿时,趁齐某某去卫生间之际,将齐某某放置在枕头底下的钱包内的3400元现金盗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4月23哈尔滨市南岗区浪漫满屋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程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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