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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到寿光市**街道**村村西最北侧别墅陈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盗窃了一部华为平板电脑,三件衣服。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程某某处查获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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