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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里**号。因强迫交易行为,于2010年10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岫岩县偏岭镇后**村杜家隈子组居民杜某某家,从屋内衣柜存放的包内窃得现金1700元,后经被害人家属上门索要,程某某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将1700元返还;

2019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岫岩县前营子镇仙人嘴子村佟家堡组2号居民某某甲家,趁无人之机,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同日10时许,程某某窜至岫岩县前营子镇仙人嘴子村佟家堡组46号居民某某乙家,趁家中大人外出之机,将某某乙屋内的7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8月中旬, 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岫岩县岫岩镇巴家堡村马家窝棚组21号居民赵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存放在卧室柜子内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某某乙、某某甲、赵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测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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