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乘坐本市石排镇**公园搭上**路公交车,程某某靠近被害人刘某某,趁刘某某不注意时扒窃了刘裤袋里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700元)。得手后,程某某下车逃离现场。
二、2019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乘坐本市石排镇**加油站搭上**路公交车,利用车上人多挤逼之机靠近被害人谢某某,趁谢某某不注意时扒窃谢裤袋里的一部手机(红米牌,经估价价值691.02元)。得手后,被告人程某某在石排镇利丰广场下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何林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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