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404元。
2、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豫A*****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将车内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96元;被盗一条硬中华香烟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7号价格认定书认定价值420元。
3、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古城墙处,将受害人马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48元。
4、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家乐邦油漆店门前,将受害人徐某某停放的豫A*****黑色众泰轿车左前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97元。
5、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将受害人高某某停放的豫A*****黑色奔驰C200L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将车内4条天叶香烟盗走。被砸车玻璃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价值620元,被盗四条天烟香烟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7号价格认定书认定价值4000元。
6、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西侧路南祥隆面包房门前,将受害人唐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奥迪轿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986元。
7、2019年11月02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古城墙处,将受害人张某某可停放的豫D*****白色现代SUV汽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13元。
8、2019年11月02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古城墙处,将受害人冯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哈弗h6SUV汽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09元。
9、2019年11月02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小区东门口处,将受害人白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福特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将车内一部玫瑰金色手机盗走。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75元。被盗手机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7号价格认定书认定价值150元。
10、2019年11月02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小区东门口处,将受害人吕某某停放的豫A*****银色海马轿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96元。
11、2019年11月02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教育集团门口,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丰田威驰轿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13元。
12、2019年11月02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南路车美汇汽车美容店门前,将受害人吴某停放的豫S*****蓝色本田思域轿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43元。
13、2019年11月02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将受害人李某停放的豫A*****白色比亚迪宋max汽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480元。
14、2019年11月02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本田CRV汽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16元。
15、2019年11月02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路与**路交叉口,将受害人袁某停放的豫B*****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烂,将车内626元现金盗走。被砸车玻璃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62元。
16、2019年11月02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镇**路**东侧袁堡社区石碑北侧处,将受害人徐某停放的豫A*****红色名爵SUV汽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将车内400元现金盗走。被砸车玻璃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460元。
17、2019年11月02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新郑市**镇**路**号院东侧,将受害人赵某某停放的豫A*****白色本田缤智汽车右后门车玻璃砸烂,车内无物品被盗。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新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定【2019】29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70元。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盗窃财物和现金共计价值5596元;砸毁车玻璃共计价值6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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