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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镇**村偷盗杨某某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村偷盗刘某乙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刘某甲家里偷盗一套空调机组等物品,价值共计2230元。

1.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镇**村杨某某家大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000元。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翻墙入院进到**镇**村刘某甲家,盗窃空调机组一套、棉被两床、毛毯一个,价值10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镇**村**小学旧址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30元。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3人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邵珠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5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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