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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上, 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江区黎里镇新友路360号“中国电信手机店”内,通过虚构代还信用卡欠款、提额服务等事实,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3月3日上午, 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江区黎里镇新友路360号“中国电信手机店”内,通过虚构代还信用卡欠款、提额服务等事实,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赔人民币33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华为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退赔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联系电话:1821703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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