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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多次盗窃超市内巧克力、牛肉干、面包等物品,合计价值约人民币851.9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母亲”牌牛肉干四袋、“桃李”牌面包三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48.1元)。

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母亲”牌牛肉干三袋、“桃李”牌面包三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21.2元)。

3.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酸奶一板、飞行棋一盒、瓜子一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82元)。

4.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酸奶一板、火腿肠一网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57.4元)。

5.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母亲”牌牛肉干四袋、桃李牌面包三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55.9元)。

6.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酸奶一板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43.5元)。

7.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果冻一袋、“桃李”牌面包三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40.5元)。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母亲”牌牛肉干四袋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48.1元)。

9.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窃得“德芙”牌巧克力一盒、“桃李”面包三袋、酸奶一板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约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货物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美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5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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