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9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庙**号,现住三亚市**市场对面**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卢某某系大学舍友关系且程某某知道卢某某中国银行卡的密码。2019年4月14日 ,程某某因缺钱便产生盗窃卢某某的银行卡取钱的念头。当日,程某某趁宿舍(**院**区**栋**宿舍)无人之际盗窃了卢某某的中国银行卡。2019年4月14日12时25分,程某某拿着卢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到**院**区**街的中国银行卡ATM机上将银行内的人民币2000元取走后返回宿舍将银行卡放回原位。此后,程某某多次使用相同的方法盗窃卢某某的银行卡并取走卡内金额。
2019年5月4日17时32分,程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家园**期门口旁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将银行卡内人民币3900元取走后返回宿舍后将银行卡放回原位。
2019年5月20日17时44分,程某某到**院**区**街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将银行卡内人民币1500元取走后返回宿舍后将银行卡放回原位。
2019年5月28日01时19分,程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家园**期门口旁的中国建设ATM机上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取走后返回宿舍后将银行卡放回原位。
2019年6月2日11时7分许,程某某到三亚市**院**区**楼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元取走后直接将银行卡拿走。
2019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程某某已将盗窃所得的114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卢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银行卡一张;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三亚市**市场对面**公寓**房,联系电话:1823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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