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现租住大冶市**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4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入室盗窃作案5起,盗得人民币4250元、香烟5包。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翻入被害人田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余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4200元、4包黄鹤楼香烟。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湾,用木棍撬开窗户防盗网,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屋内的监控摄像头和一包黄鹤楼香烟。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元。
4、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敖**湾,翻入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在推开窗户时被李某某发现而逃跑,未盗得物品。
5.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来到大冶市**办事处**村**湾,撬开防盗窗栏杆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甲3块银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黄某乙、梅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大冶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卫东
检察官助理 方 雪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