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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村**组**号,住址湖北省松滋市洈水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保利星河九洲K5工地,盗窃深圳**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放在该工地价值合计人民币99684元的马可波罗瓷砖213件(639片)。同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再次在该工地盗窃瓷砖时,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程某某乘机逃离。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建设银行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照片、情况说明、购销合同书、被盗瓷砖归属人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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