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8年7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郧西县**镇**小区门口,采用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前排储物盒内现金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可春
检察官助理:陈振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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