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同被害人杜某某相约去**街看门面。因杜某某出门未带包,便将随身钥匙和手机存放在程某某处。当天下午,程某某因要取快递便和杜某某暂时分开。后程某某在恒锦名园小区附近取完快递后,发现杜某某家也在附近,并且杜某某家钥匙还在自己身上。程某某便又窜至杜某某家附近,发现家中无人后,程某某便打开门进入室内翻找财物。在翻找到一个首饰包(内有一对白金耳环、一条白金项链吊坠、一条黄金项链吊坠、一对黄金手镯)和300元现金后,程某某离开现场。
程某某将黄金项链吊坠、白金耳环和黄金手镯以旧换新后,在黄金首饰店套取现金13836元。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程某某以旧换新换来的首饰扣押,并将其退还给涉案黄金首饰店,黄金首饰店则依据市场价将上述首饰折抵人民币9240元,该笔钱现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一对白金耳环、一条黄金项链吊坠、一对黄金手镯价值共计为人民币30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3.桂某某、费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物价鉴定;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程某某双耳需助听器才能听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